中国人大网日前公布了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二审稿”)全文,并自6月28日至7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之前,草案二审稿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6月21日介绍,草案二审稿的主要修改包括三方面: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二是完善草案关于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三是做好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
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金融稳定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管理机制方面,此次草案二审稿删去了草案中有关“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职责”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金融领域重大方针政策,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2023年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并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其中,中央金融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的相关规定。
其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辖区内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以及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相关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相较草案,草案二审稿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有较大修改。
在风险防范方面,增加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早期纠正机制”的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所监督管理行业、机构、业务、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机制”。
在风险化解方面,草案二审稿依据被处置机构的类型,匹配相关部门的处置责任:
全国性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中央金融企业及其控股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由其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非金融机构涉及的金融风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处置责任。
金融市场风险,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应对。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参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而此前草案则是直接划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的处置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有关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肖京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复杂性和外溢性,对金融风险的处置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同时也考虑到进一步明确分工、压实地方政府责任。
“草案二审稿对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牵头组织实施的机构进行了明确规定,压实了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的责任分工,有助于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进行更加及时、有效的处置。”肖京称。
此外,作为处置资金的重要来源,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相关规定也有修改。草案二审稿不再要求“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借款的,借款方应当采取提供合格担保品等措施保障资金偿还。”
肖京指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在法律定位上是处置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对于一般金融风险的处置并不需要动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只有在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时,才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因此,草案二审稿删去“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借款的,借款方应当采取提供合格担保品等措施保障资金偿还”,主要是为了更加及时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风险。